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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康产业、保健品行业说几句话

来源:东方经济网 作者:duoduo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7-25
摘要: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清除了很多害群之马,震慑了行业违规违法企业及从业人员,同时全国此行业百万从业者和很多大小企业、门店也有些困惑。保健品行业还能不能干?卖保健品是不是就是骗人的?这是摆在这个行业所有人心里面的问号。在此也希望相关部门对

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清除了很多害群之马,震慑了行业违规违法企业及从业人员,同时全国此行业百万从业者和很多大小企业、门店也有些困惑。保健品行业还能不能干?卖保健品是不是就是骗人的?这是摆在这个行业所有人心里面的问号。在此也希望相关部门对此行业颁布出更多清晰、精准、具体的法律条文,也希望此行业的众多从业者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共同发力。在我们取得正面作用的同时,保健品绝对的“无用论”、“骗人论”也不宜形成全民共识;保健品也不宜被推上舆论上的绝路;虽然这个行业不属于民生行业,但不可否认它也是中国众多民营经济、个体经济中的一员。该打击的要打击,该保护的要保护。

保健对于健康本质上是起积极作用的。要打击的是用违法手段销售产品的行为和人。很多事情物极必反,也避免趋向极端:人的疾病尤其是老慢病除了运动、心态、饮食、以及靠药物靠医院之外,适当的摄入一些功能性的保健产品是有必要的;很多保健产品、功能性食品对于疾病的帮助和改善是客观存在的;有病就上医院,有病就吃药,保健品能管啥用这样论调也过于偏激;中国的药食同源、中医的三分治七分养、营养学中人体健康跟各种营养物质息息相关这些理念也都有长期实践作为支撑。

诚然:药物是治疗疾病的,药物在临床医学的作用举足轻重;人有病首先必须去治疗、必须靠医院、必须要用药也是完全正确的;药物、临床医学对人健康的主导地位毋庸置疑。但我们也要理性的看到:这么多年老慢病在国家整体的发病数据和存在状态是相对严峻的;是药三分毒,人不能长期就只吃药物,更不能成为药罐子也是常识;很多病尤其老慢病单靠药物是根治不好的老百姓也深有体会;每年中国因长期药物毒副作用以及死于药物的不良反应产生的几十万死亡人数也值得我们警醒;抗生素的滥用、药物过度干预、随意过度吃药输液产生的人体免疫机能下降、细菌耐药性。也影响着国人甚至是年轻一代孩子的健康素质;药物对不同个体效果也存在有或没有,很多的医患矛盾也和药物在不同体质上效果不对等有着关联;人的健康不是靠单一“治病”就能概括的,人治病也不是靠单一“药物”就能全覆盖的;很多老年人很多老慢病看了很多医院、吃了很多药,肠胃不堪其苦,依然很痛苦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确实这个行业有些违法乱纪的人需要被整治。但有些群体,有些自媒体对保健品,对这个行业过度的“妖魔化”也不宜提倡。打击可以,也是好事,但不要过度的“抹黑”;打击可以,不放过违法犯罪的。但不宜让很多在这个行业操作相对规范的企业、从业人员遭受太过分的“带节奏的舆论打压”,甚至受到有可能出现的从民事层面拔高到刑事层面的“无妄之灾”;打击可以,不能让保健品成为“灵丹妙药”。但不宜形成全民层面的保健品都是无用的,卖保健品都是骗人的极端的社会氛围。更不宜形成全社会的人尤其是我们的下一代对保健品看法都是无用的。只有医院、药物才是人健康的全部依托这样不太科学的健康观念。
      无论是任何时代、任何事情、任何观点,在历史的长河中都是弹指一挥间。但时间的伟大之处就是最终会把事物的真实和本质告诉我们。今天无论我们对保健品持有多少的主观意识。但放在历史的进程中:“很多以中药、中药成分、营养素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对人体的健康、对人体的疾病是有帮助的”。这是几千年药食同源、中医学、营养学作为支撑的事实!我们这一代甚至到了下一代,在时代的变化中也会对很多药食同源的保健食品会有更多的感受。每个人都有老去那一天,到那时至少有相当比例的群体老慢病缠身,单纯靠药物无法全面解决,某种非药物的产品对你有某些调理帮助的时候,我们对于健康的理解会更加理性。

现在是一个民主开放的时代。对于这个行业,有几个关键问题可以沟通交流。
      第一个问题:保健品(新资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能不能讲作用?能不能讲功效?能不能讲对疾病有帮助?

首先保健品不是药,不能代替药品,不能治疗疾病。国家出台此法律条文完全正确。后来为了更加有效的管理保健品市场,又进行了完善:保健品宣传不能预防、治疗疾病!作为老百姓理解国家出台此意见的初心,防止各企业把保健品对疾病的联系商业性的挂靠起来。拥护国家的法律是一个公民应该做的,同时提一些民主建议也是被允许的。保健品不能预防和治疗疾病:指的是保健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和定位,不能明确做到能预防某种疾病的发生,更不能做到能去治疗某种疾病。但我们的民众不能机械的理解成把保健品和疾病完全割裂开来,甚至上升到保健品是不能和疾病扯上一点关系的。这是不太符合事实的,不太符合中国几千年的药食同源和营养学的事实。甚至在各地方某些保健品案例中可能会演变成:保健品宣传只要和疾病有联系,只要对疾病有作用,就有可能等同于把保健品当药卖,是违法甚至是刑事层面的问题。其实:很多保健品都是药食同源的,它是有功能的;对人的健康是有功效的;很多比如提高免疫力的产品是能够减少某些疾病发生风险的;国家批准的27项保健功能中有很多都是对于各种疾病的指标有辅助改善和和辅助的治疗的;这些都和疾病有关系,怎么割裂;这些也都在保健品百度百科里面阐述的清清楚楚。如果企业宣传某种保健产品明确说道:这个是药,是治你病的,而且肯定能治好,那就是当药卖,那是触碰了红线。如果不是,仅仅是停留在这款产品的功效上,对你疾病的改善会有帮助上,要对超出范围扩大的部分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把保健品完全的和疾病割裂开来,那是彻底的唯心主义,也是法律法规管理的粗线条。很多正规保健品都是中药的一些配方,也有很多是生物精华提取物。而我们现在国家很多的药物也是从中药,生物精华提取的。当然两者在标准上是不同的,为此国家相关部门硬性规定了保健品只在27项功能中进行申报。而且大部分要经过动物实验,要有数据支撑。同时最终的产品只能在某一项上进行申报,超出此项内容进行宣传是违法的。我们也拥护这项规定。客观的去讲:在实际过程中,因为个体的复杂性,一种产品对人体在实际的作用中,能不能实现批文中所讲的功效,肯定是有局限性的。能不能有批文之外个体中别的一些帮助,其实只有消费者自己才能体会。这27项功能的规定能做到尽可能接近事实,是法律法规去定性产品实际功能,尽可能实现最大的公约数。
      那么新资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能讲作用吗?能讲功效吗?能讲对疾病有帮助吗?这些很多以营养素、食物精华提取的产品通通不是药不能治疗疾病,这也是毫无疑问的。但能不能讲作用、讲功效、对疾病有没有帮助,有斟酌和交流的空间。中国的药食同源几千年了:很多食物本身就是药物,本身就是药食两用;它们之间没有绝对的分界线;很多食物是可以用来防治疾病的;很多食物对人体是有功效的;这是老百姓几千年生活经验的总结。芹菜对血压,大蒜能杀菌,红曲能降脂,这些事实确实客观存在。既然这些食物对人体有客观存在的功效,那么以这些食物提取的各种功能性食品在以此物质成分所涉及的范围内所具有的功效是可以讲的,否则从逻辑上是不太通的。讲功效可以,但不能夸大甚至承诺有功效。这是对于事物实事求是的态度。法规不能扭曲事物客观存在的属性。不管是新资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都是营养学里面的科学存在,国家对于这些食品都有清晰学术定义和精准划分,相关学术资料介绍的很详细。例如新资源食品:国家鼓励对这类产品的开发与研究。那开发出来干什么?如果没有功效对人体健康没有作用推向市场是为了让老百姓当饭吃去填饱肚子?讲不通吧。国家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批准审核这些产品不能浪费国家资源吧。新资源食品明确定义:有一种或者多种功能,则不在产品介绍中详细标识。很清楚:新资源食品对人体是有功能的。比如双歧杆菌对肠道菌群的调理功效,虾青素抗氧化的功效这在世界营养学层面上也是早就被公认了;功能性食品的定义中明确写道:增强体质、防止疾病、调节功能、延缓衰老;特殊膳食食品明确定义:为满足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无论是新资源、功能性、特殊膳食食品这些不是药,不能治疗疾病,这是一个原则性问题。至于有没有功效?对于疾病有没有帮助?值得斟酌。甚至在各地一些食品的案例中有可能会演变成;不是药,又不是保健品,只要宣传有功效,宣传跟疾病有作用,可能就是把食品当成药去卖。违法甚至是刑事层面的问题。而我们可能并不太清楚什么是新资源食品、功能性食品、特殊膳食食品。法律对此领域更专业、更严谨,是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大力度彰显。很多案例决定一个人、一家企业的前途命运。在严谨性上值得去探究。
       总之:不管是保健品、食品是否当成药去卖?核心的标准:是否以治病为目的,是否把它们当成药误导消费者,明确承诺这些是能治病的,是能治好病的。如果仅仅是讲了些功效,讲了些对疾病有些帮助,应该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打击。总之:不管是保健品还是各种功能性的食品。到底有没有“功效”?能不讲功效?对疾病有没有帮助?这不仅仅是一个政策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事实问题,是由事实本身来决定的;规定不能把“有功效”规定“没了”,也不能把“没功效”规定“有了”,任何的事物,都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以“实事求是”的原则来对待。总之:不管是保健品和任何功能性食品,如果它的成分具备的功效是有营养学术支撑的,是可以清晰查阅的。某种层面上这已经是一定程度的客观存在了。那么规定的出发点:尊重它客观存在的属性,允许其在范围内介绍功效的权利,打击和惩罚的是:夸大了它的功效以及承诺了对方一定会获得这种功效!

第二个问题:保健品吃了到底有没有效果?

这可能是一个比例的问题。人体是复杂的,个体也都是不一样的。受基因遗传、后天因素影响,每个人的身体都有着自己独有的特点。任何一种药物、营养素、食品到不同人身上呈现出来的状态一定是不一样的。红曲能降脂,有些人能,有些人就不能。就连药物也是这样。有些人行,有些人不行。但是药物的有效性比例远远高于保健食品和食品。所以,治病一定是靠医院,靠药物作为支撑的。但不管哪种食物或药品,你吃了没有效果,你不能说你被这种食物或药品骗了。这种食物或药品具备的一些功能属性是客观存在的。同样任何一款正规的保健品,一定也是有很多人吃了是没什么效果的,这是肯定的。这就要求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卖任何产品都不要保证客户一定会获得这种功效。如果你保证了,在民事范围内就涉嫌欺诈。但也一定会有相当比例的人吃了是有不同层面的效果的,这也是肯定的。
      现在年轻一代是社会整体舆论环境的主体。大部分人对保健品也比较抵触,也没有疾病缠身的恐惧,房子、车子等才是我们的刚需,对保健品无好感很正常,要人人喊打“保健品”,很容易做到。而购买保健品的当事人几千万的中老年人却不太会舆论发声。没有一个通畅的渠道来从大面上客观的反映这些当事人的感受。但有一个非常的奇怪的现象:保健品的负面也都说了很多年了,但依然在中国每一年有上千万的中老年人还在吃,还在买;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吃的人群比例更多;再过十年二十年,这样的人还会更多。原因在哪里?有人说:老人是弱势群体,容易被骗。也有人说:这个行业营销套路很厉害。这些都存在。只是一部分。这一部分要惩治。但也不能抹杀有很多的老年群体吃了确实受益了,这也是相当多的一部分。很多老年人并不傻,有很多都是一些重要单位退休的,60、70岁左右,什么事什么人没见过?吃的盐比年轻人的米还要多,什么道理不明白?很多东西看的比年轻人还透彻。为什么吃保健品?一个是老慢病折磨的。去了很多地方,吃了很多药依然很痛苦,这种难受只有他们自己心里知道。所以有很多人给自己父母说有病就上医院,有病就吃药,大部分人是明白这个道理的。他们也知道医院的作用。该去医院也都会去,而且去的比你还多。而且还有医保。要是没有需求,谁愿意吃别的瞎折腾。谁愿意没事天天往胃里塞东西。第二:相当一部分群体吃某些产品,包括体验一些理疗是有效果的,能对身体的某些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帮助。其实有没有他们自己比谁都清楚,自己身体的反应才是最真实的答案。这个行业有些企业很多年了,顾客也跟着很多年了,产品也吃了很多年了。如果说第一次你靠手段能够成功。但你让他吃很多年这个产品,买很多次这个产品,没有效果你说上天可能都没用。
      而现在在现实中,我们的舆论环境有点口诛笔伐:很多讲这些东西的人,你自己也没吃,也没有亲身感受,说的客观性是存疑的;我们的很多自媒体,保健品正面的报道,一个也不见宣传。这个行业上千万保健品服用人群,只要有出来发声说服用产品受益了,有效果,那就可能是“托”,拿了公司的好处。保健品吃的有效果的案例视而不见或者刻意性压制;但是只要有几个说没有效果的事例,那负面报道的劲可能就非常足,甚至当事人只要说被骗了,说吃了没效果,不经过调查,甚至有些媒体人还在里面先入为主的煽情报道。媒体的客观性就丢失了。面对保健品好或坏的案例这种选择性的报道本身就违背了媒体报道追求客观的原则。

社会的进步一个明显的标志:是处在社会当中的大多数人看问题都是客观、理性的。还是那句话:打击是对的,害群之马理应这样。但不要绝对式的全盘否定。到最后可能会形成畸形的现象;病人到医院不管怎么治疗、吃什么药、最后什么结果,都没毛病。保健品一旦吃了没效就是上当受骗。

第三个问题:保健品行业案例中罪与非罪的分界线在哪里?保健品销售行为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的具体化行为都是哪些?

打击养老诈骗尤其是“涉老保健品、食品”的专项行动非常正确、必要。这次最高法要求:把握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不“拔高”,不“凑数”,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将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有些地方还提到了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原则。这个基调充分彰显了中国司法的进步,以及国家司法机构面对各领域实施法律政策的严谨态度。
      但具体实施的司法条文是哪些?怎么明确保健品行业案例中罪与非罪的分界线,怎么明确区分保健品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具体化行为是重中之重。让从事这个行业的人有法可依,让各地的执法部门处理案件有法可依。如果司法解释在总关口上不细化。下沉到各地的司法、检察机关等部门。在一些有争议的事情上、可左可右的行为上会可能出现较大的真空地带,以及形成各地司法部门过大的执法裁量尺度。罪与非罪,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对于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人都是关系到一辈子的生死攸关的大事。在这种原则性、重大性、致命性的问题上需要有准确、详细的法律条文做引领。否则同样的案例在不同地方出现的处理结果会出现很大甚至是质的差异。如果不是罪的一旦定位有罪,已经定性,再转换到当事企业、当事人由律师介入再做相关司法辩护工作,实质性的伤害已经彻底形成。中国的无罪辩护公诉案件成功率仅为万分之三。所以保健品行业的案例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端口需要前移,需要具体到整个行业各种具体的行为当中。
       保健品行业案例中以下几种行为应当定为罪,定为刑事的范围。

1;冒充医生、知名专家给被害人销售产品,使被害人产生信任形成错误的认知。

2;使用非法检测的仪器,甚至虚构、篡改被害人的身体指标,使被害人形成了错误的身体需求,

3;将保健品、食品当成药物,明确输出了是治病的,并且承诺肯定能治愈好某种病的,而不是使用辅助改善等概念,使被害人形成了错误的对产品发生质的需求变化。

4;将保健品、食品的备书以及销售政策利用虚构的方式、极其夸大的方式挂靠到重要有影响力的国家权威机构、医疗机构、著名人物。使被害人形成了错误的对产品信任度发生质的变化。

5;销售企业无销售保健品、食品的资质。非法销售。

6;销售企业产品无正规资质,或销售产品伪劣、非法添加。

7;销售企业销售产品后不履行后续承诺义务,与被害人有财、物关联却恶意逃跑,造成被害人财物重大损失的。

8;销售企业利用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名义通过保健品并以“返息”等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用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事物进行挥霍,并造成无法偿还的后果。当然,可能以上并不能完全概括。但凡是定罪的行为,属于刑事诈骗的范围:都是销售方采用了一些超出商业法则中无法容忍的欺骗手段,发生质的改变,不属于普通的商业欺诈。
反之,以下行为则不能简单定性为罪,定位刑事范围:

1;虚构了非国家机构,医疗机构的相关人士,只是为了企业商业包装的高大上,仅停留在销售产品本身有关联的厂家所辖机构的专业人士上。由于销售企业夸大营销、销售人员的口语用词随意化。

2 :对顾客进行了体检,或利用顾客的体检报告。但体检属于正规医院真实的检测结果,只是为了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对检测结果和销售产品进行了扩大化、辅助改善层面上的关联引导。

3;对保健品、食品的宣传使用了超出范围的功效,对疾病使用了某些辅助性、帮助性的关联引导。并未使用治病,绝对治愈。属于夸大宣传,这些现象在如今的各地方电视台、各地方广播电台销售各种健康产品的节目中都存在。

4;对保健品、食品的备书以及销售政策没有虚构上升到国家机构、医疗机构 ,著名人物。只是在本产品关        联内进行了一些民间商业领域内的部分虚假宣传,对被害人购买产品没有产生直接的因果关系。
总之: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应该包括健康行业。全国很多此行业大小企业、门店都是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的一员;很多门店、夫妻店、中小企业都是普通老百姓组成的;很多人员都是想通过这个行业销售点产品去生活,没有原罪。如果允许存在,也要保证他们的安全感,防止将民事案件错化为刑事案件,经济纠纷上升到经济犯罪,他们在法律上应该被公平对待;推动专项行动也要讲究刑法的谦抑性,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易造成从事这个行业的企业、人员没有了安全感;推动专项行动更应该实践“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是总书记在2018年主持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最高法对此专门做了司法解释: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犯罪的,一律不能作为犯罪追究;凡是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行业无贵贱之分。对于民营企业包括健康行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一律不宜认定为犯罪;凡是民营企业包括健康行业经营过程中应当在民事范围内的纠纷,一律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1;利用会议形式、讲课形式进行销售产品。如果过程本身没有刑事层面的犯罪要件,不能轻易作为犯罪打击。但各地方可根据疫情防控层面上的考虑进行限制或禁止。

2;顾客口碑分享式销售。俗话说雇佣“托”来销售产品。这里面的原则是界定托的真实性。如果是真实的借助消费者口碑来销售产品,是应该允许的。保健品的销售方式由于限制本身就被会越来狭窄,借助老百姓的口碑去销售产品如果统统被戴上“托”的帽子,那是有违常理的。很多产品电视、直播间打广告,几百万请知名人物宣传产品,有多少产品可能都没有亲自用过。

3;高价销售产品。只要产品的成本和实际销售价格没有达到特别悬殊,不能容忍的比例,不能轻易定为犯罪。法律对这一条没有明文规定。市场经济,企业有自主定价的权利,消费者有自由购买的专利,不满意及时退货,这应该是市场经济中各个领域应该通行的法则,不能对保健品行业太过苛刻。企业把价格定的高一点,本质是追求利润。但消费者买卖要做到及时退换。如果谈“暴利”,房地产行业一平米的房子几万甚至十几万,成本也没有多少;酒吧动辄几千几万的洋酒成本也没有多少;很多奢侈品:几百万的表、上千万的车,十几万的包成本也不会有多少;就连中国保健品的神话某产品一盒200元左右,中国创造了百亿的销售业绩。成本才多少钱?大家可能要说那要算上研发,厂房硬件成本。那哪一个正规保健品不需要研发、厂房。不需要各种开支,承担销售团队人员、房租的巨大费用。不能单独对保健品追究其成本与销售价格比例。当然如果真的非要给保健品高价销售设一个法律红线,也希望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进价与销售价不得超出多少倍以上,让这个行业的人在明确的法律条文中去销售。否则随意处罚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4;大单销售。只要是顾客自愿购买,销售方能及时退货,不能简单视为犯罪。还是那句话企业的销售行为如果本身没有诈骗的构成要件,大单销售只是追求利润,构不成犯罪。很多行业都存在老人消费:比如按摩店顾客一年消费几十万,去年上海某全国知名连锁理发店一个七旬顾客3年消费235万,其中一天消费高达42万。当然我们要打击这样的销售方式,但这些行业最后也只是行政处罚。同样是老人,一个是理发行业,一个是保健品行业,并无贵贱之分。

5:顾客存货销售:有些保健品公司销售产品,顾客买的多,因保质期限制存在公司,这些企业本质上是为了追求利润,本质上只是销售产品,没有以“返息”作为诱饵,吸收的资金也只是为了经营自己的店面,并且能及时的退货退钱。不属于刑事上非吸,不能作为犯罪对待。 
      至于很多对保健品行业舆论打击:免费送礼品、亲情服务陷阱、培训专业话术。也不宜统统归到这个行业共同的、独有的的违法手段。好像只要是这个行业的人送礼品、拉关系、做培训不管你销售产品有没有问题,只要这样做,就已经是骗人了,都是骗子用的各种花招。这个是要客观对待的。如果你销售产品本身就是以违法的行为获取,你不做上面的这些行为依然是违法;如果你销售的产品没有违法事实,上面的所有行为都没有毛病。都不要把它们妖魔化。哪个行业不用礼品吸引顾客?哪个行业不搞客勤关系?哪个行业的工作人员不记笔记,不做培训?这样戴帽子的打击,值得斟酌。不可否认:保健品行业“动了”很多人的“奶酪”,毕竟父母的养老钱财是一个家庭的大事。人都有各自的立场。有的时候肯定就会着急。但依托精准的法治细则是关键

第四个问题:保健品案例处理如何践行证据裁判原则为核心?

对于证据裁判,最高法司法解释:要严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并且重点提到了轻口供重证据的原则。因为口供无法界定其真假,没有排他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排除被告人是在什么环境下陈述的供词,不能排除被害人是在什么动机下陈述的供词。
      现实有相当一部分保健品案例中:很多企业的从业者尤其是一线员工以大学生,刚刚涉世的年轻人为主。社会经验不足,法律制度不了解。对于目前自己所从事的保健品销售无法界定是不是真的在欺骗老人,有些别的行业都经常用的营销方法放在这个行业里算的上欺骗吗?在各地司法部门“运动式执法”过程中,在法律条文对于此领域不太细化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几个被害人报案,经过一定时间的调查,进行案件查处。涉案的众多员工具体在公司的销售岗位,都在做什么可能不是特别清楚。很多员工社会经验严重不足,在极大的恐惧中存在可能性的以其他不太合规的方式陈述的口供。有可能存在的情形:你这种行为是欺骗老人钱财,作为底层员工,坦白从宽。而一些员工也并不确定自己是否是刑法层面上的违法行为,可能会轻易认罪,以求从轻处理。殊不知罪与非罪对个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另一方面,涉案公司的顾客大多数是老年人,老百姓从骨子里是相信政府,相信司法部门的。如果听到司法部门的定性,无论是追赃追物,挽回损失。很快都是受害人进行供词陈述。甚至包括吃着很多产品很有效果的一批顾客。这样受害人不断增加,涉案金额不断增长。从证据链上来说,又有受害人的口供,也有被告人的认罪,还有一定程度销售过程中的“违法”事实,证据链闭合了。当然:这里面的“违法”事实是不是够得上刑法上的犯罪事实才是问题的核心。如果是,这些过程没任何问题。如果不是或有争议,那就值得探究。到最后,进入司法程序,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行,很多当事人可能出现本该处在民事纠纷范围中的行为转化为刑事范围。

在一些保健品案例中经常出现了很多奇怪现象:公司有稳定和明确的退换货制度,顾客对产品不满意可以退货退款,并且在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退货退款行为;顾客在购买某种产品时暂时没有那么多钱,可能需要几个月之后才能支付,而所服务员工每卖一定额度的产品会拿到相应提成,但所在公司肯定是以购买产品的现款去发放员工提成。就会出现员工帮顾客垫付款项,员工有些垫款需要好几个月后才能收回。这些现象都是为了实现交易,追求交易利润的真实体现。和诈骗罪中的空手套白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有非常明显的本质区别的。

还有一些保健品案例中:一些比较年久的企业,客户和员工相处很多年了,客户在产品服用过程中对自己身体的益处都通过电话、微信语音和企业、员工都经常提起。有些家里孩子都知道也认同,这样的顾客如果因为某种原因成为受害人,说不通。甚至出现过有顾客的孩子都在国外或因各种原因没孩子的、孩子不管的。老伴过世帮着老人操理后事的。如果这些都扣上亲情服务的帽子,都冠上是欺骗的手段,实在有悖常理!当然以上这些现象都不足以说明一个企业、一个人是否是是犯罪。归根结底,还是要看企业销售过程中的行为有哪些构成了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轻口供重证据,证据裁判原则对保健品行业的案例定性是核心。

1:希望在法治透明,人民民主、舆论相对开放的新时代国家大环境下,对这个行业的整体情况能讲一些意见,这些意见哪些是客观的?希望能对目前这个行业的“依法整顿”以及整个行业今后的规范运行提出一个公民的微薄建议。当然也期盼国家在推进专项行动工作的同时,也能依法保护这个行业很多民营经营、个体经济的企业及从业人员。这两者是可以统一的。中华民族是崇尚尊老爱幼的民族,保护老年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司法部门的职责所在。同时从事大健康行业的很多企业,人员也是这个社会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来构成的,也都有自己的家庭,孩子。有很多也都是通过从事这个行业,这份工作去挣钱养家而已。他们的合法权益和老年人一样,也应该要保护。每一个案例的处理都决定着一个人的一生。目前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很多城市从事这个行业的企业、门店都长时间处于关门停业,满目萧条。很多都处在失业状态。不是说他们都有问题,是不知道自己如果开门营业经营中到底会有什么问题,会有什么层面的问题; 
      2:希望我国法律界的人士尤其是很多对刑事诉讼法专业精通的律师,在法律角度为这个行业多写一些专业的看法和建议,多写一些专业的文章,可能比为某个案例,某个当事人的司法辩护意义更宏大。这个行业需要更多法律界的人士用更多具体的法律意见推动这个行业在法治公平的轨道中运行。
      3:希望全国上百万的行业从业者,在新时代的中国法治环境下,更加规范自己在这个行业中的行为。

责任编辑:duod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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